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4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征管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方法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2025年1月1日以后首次产生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义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在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并取得第一笔销售(预售)收入30日内提供《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表》及相关材料。
二、预计增值率按年动态测算,每自然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纳税人应重新测算预计增值率并提供《土地增值税预计增值率测算表》,预计增值率变化需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纳税人自下一个纳税申报期起按调整后预征率预缴,此前已预缴的税款不追溯调整。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的纳税辅导,并加强预缴申报的跟踪管理。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