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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2025-07-16 17:09:1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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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40300MB2C99578A/2025-00778 主题分类 政府采购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5-07-16 17:09
关键词 废止日期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SZZZ2025-QC0154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7月11日

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对本项目采购文件作以下更正:

1)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标准/评审因素表/“配送保障能力”评分依据

原内容

更正后内容

评分依据:

1.供应链情况:

(1)以下 2 个证明材料提供其一作为得分依据:

①提供能体现食材品类的食材自有或租赁或签约生产基地或加工厂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签约合作证明)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②提供能体现食材品类的食材直销或代理或经销的授权书(或证明书或供货协议)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2)租赁、签约、直销、代理或经销的供应链证明文件有效期限不早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日(证明文件中未体现有效期限的,需提供证明文件有效性的相关说明,格式自拟),且承诺本项目服务期内具有相应供应链能力,提供承诺函 (格式自拟)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自有生产基地或加工厂的不需要提供承诺函。

2.配送车辆情况:

1若提供的是自有车辆,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车辆购买发票(购买方须为投标人);②检验有效期内的自有车辆行驶证(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须为投标人);③车头完整正面图片(含车牌号码)。

2若提供的是租赁车辆,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租赁合同(须包含租赁车辆车牌号,承租方须为投标人,提供租期可涵盖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的承诺函(格式自拟)②检验有效期内的车辆行驶证(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须为出租人);③提供证明租赁合同期内任意月份的转账凭证或发票;④车头完整正面图片(含车牌号码)。

备注:以上证明材料均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或清晰图片),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者评委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评分依据:

1.供应链情况:

(2)以下 2 个证明材料提供其一作为得分依据:

①提供能体现食材品类的食材自有或租赁或签约生产基地或加工厂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签约合作证明)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②提供能体现食材品类的食材直销或代理或经销的授权书(或证明书或供货协议)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2)租赁、签约、直销、代理或经销的供应链证明文件有效期限不早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日(证明文件中未体现有效期限的,需提供证明文件有效性的相关说明,格式自拟),且承诺本项目服务期内具有相应供应链能力,提供承诺函 (格式自拟)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自有生产基地或加工厂的不需要提供承诺函。

2.配送车辆情况:

1若提供的是自有车辆,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车辆购买发票(购买方须为投标人);②检验有效期内的自有车辆行驶证(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须为投标人);③车头完整正面图片(含车牌号码)。

2若提供的是租赁车辆,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①租赁合同(须包含租赁车辆车牌号,承租方须为投标人);②租期可涵盖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的承诺函(格式自拟)③检验有效期内的车辆行驶证(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须为出租人);④租赁合同期内任意月份的转账凭证或发票;车头完整正面图片(含车牌号码)。

备注:以上证明材料均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或清晰图片),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者评委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

原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不作修改,如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以本项目更正内容为准。

更正日期:2025716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盐田区税务局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路6号

联系人:邓传义

联系方式:0755-2528935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1号新华保险大厦903

联系方式:林先生,0755-830266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0755-83026699

深圳市中正招标有限公司

2025716

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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