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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6 14:15:58来源: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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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19年之后税款所属期的经营所得需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ITS)办理申报,可由被投资单位代为办理,也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投资单位代为办理申报

被投资单位可通过ITS系统扣缴客户端代经营所得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B表)》申报。扣缴客户端可通过深圳税务官网(http:// shenzhen.chinatax.gov.cn)“办税服务-软件下载”栏目下载,身份认证使用的手机号码和网报密码,与电子税务局税号登录使用的手机号码和登录密码相同。

ITS系统扣缴客户端支持银行端查询缴税和个人三方协议缴税(目前不支持使用被投资单位的三方协议缴税)。

二、纳税人自行申报

经营所得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ITS系统WEB端)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B\C表)》申报。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使用https://its.shenzhen.chinatax.gov.cn地址访问或通过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的自然人登录方式访问。

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支持银联卡在线支付和个人三方协议缴税。

三、个人三方协议签订

如需通过个人三方协议缴税,经营所得纳税人本人可在登录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后,链接到“深圳本地业务”,网上签订个人三方协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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