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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2-25 19:10:38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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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地方政策法规库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18-12-25 废止日期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11日起,深圳市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缴费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深汕特别合作区税务局暂维持原有社会保险费征管模式不变并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征管职责划转范围、征收方式及工作安排等进行统一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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