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的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规定的纳税期限,自2023年2月1日起继续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3月3日
主题分类 | 地方政策法规库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关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章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
成文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的规定,《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规定的纳税期限,自2023年2月1日起继续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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