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于2023年1月31日执行到期,为做好政策衔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和《1号公告》实施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公告》延续了《1号公告》规定的纳税期限,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仍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纳税人如何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的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纳税人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公告》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