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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2 15:0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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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地方政策法规库 发文字号 2023年第5号
发文机关 有效性 有效
文章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成文日期 2023-11-30 废止日期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中南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制定《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44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5)、《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0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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