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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17 14:59:2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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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4327日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明确自202311日起至20251231日,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展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已不适用,因此予以废止。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等八部门发布《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新公告),对享受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实质性运营问题重新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制定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

三、公告的衔接问题

在新公告发布前,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通过前海税务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等部门建立的企业实质性运营工作机制研究确定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实质性运营情况界定继续有效;新公告发布后,按新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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