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最新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文号
成文日期

2024年第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3号)有关规定,自202311日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展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已不适用,现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2024516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