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政府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 政策解读 > 文件解读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解读
发布时间:2016-09-13 11:20:11来源: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正文下载
分享到:
索引号 11440300MB2C99578A/2024-01044 主题分类 文件解读
发文机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成文日期 2016-09-13 11:20
文章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6-09-13 11:20
关键词 废止日期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统一和明确,我局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废止了部分制定依据失效、不适应现实需要、适用期已满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者文件条款,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出台的必要性

2016年5月29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将税务总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我局根据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在文件清理结束后统一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目录及条款,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对内是为了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保证我局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体系统一、合法、完备,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对外也有利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增强税收政策的确定性。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62件,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6件。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