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工作机制

访谈主题: 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工作机制

嘉       宾: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副处长 柴生伟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时       间:2021年08月06日(星期五)10:40-11:00

访谈简介: 本次在线访谈将聚焦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推出的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工作机制,就纳税人关注的机制内容、申请条件和管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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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琼 回复 网友]: 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工作小组内的多个税务机关会先对现存资料进行整理共享,如果现有资料满足审核要求,就不再要求纳税人重新提交资料了。如果需要纳税人提交资料,也仅需提交一份就可以了,税务机关内部会将资料进行共享。 [2021-08-06 10:59:01]
[ 网友 网友]: 我们公司同时涉及广深两地几个税务局,如果提出申请的话,我们需要准备几份资料? [2021-08-06 10:58:33]
[ 柴生伟 回复 网友]: 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您说的这种情形,如果境内子公司属于同一集团内的全资子公司的话,是可以申请适用协定协作管理的。纳税人可以向深圳、佛山、东莞任一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就可以了。 [2021-08-06 10:57:28]
[ 网友 网友]: 我们是一个集团企业,母公司在香港,在大湾区多地都有生产经营,除了在深圳有子公司外,在佛山、东莞都设有子公司,内地这些公司每年都要向香港母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请问我们可以申请这个协作管理吗?向谁申请? [2021-08-06 10: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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