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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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份没有收⼊等原因,减除费⽤ 6
万元、“三险⼀⾦”等专项扣除、⼦⼥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
业)年⾦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费所
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费所得,年度中间适
⽤的预扣率⾼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
的,如残疾⼈减征个⼈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
的等。
1.2.4 哪些情形应当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补税?
补税是纳税⼈的义务。如果纳税⼈年度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且
不符合国务院规定豁免汇算义务情形的(综合所得年度不超过 12 万元或
者补税⾦额不超过 400 元的),均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常⻅情形有: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资薪⾦,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
基本减除费⽤(5000 元/⽉);
2.除⼯资薪⾦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费,各项综合所
得的收⼊加总后,导致适⽤综合所得年税率⾼于预扣率;
3.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或者扣除⾦额超过规定标准,
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4.纳税⼈取得综合所得,因扣缴义务⼈未依法申报收⼊并预扣预缴税
款,需补充申报收⼊等。
供理解和申报使⽤,相关内容以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件规定为准。 17
如您仍有疑问,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