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
P. 17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份没有收⼊等原因,减除费⽤ 6
     万元、“三险⼀⾦”等专项扣除、⼦⼥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
     业)年⾦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费所
     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费所得,年度中间适
     ⽤的预扣率⾼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
     的,如残疾⼈减征个⼈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捐赠⽀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
     的等。
       1.2.4  哪些情形应当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补税?
       补税是纳税⼈的义务。如果纳税⼈年度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且
     不符合国务院规定豁免汇算义务情形的(综合所得年度不超过 12 万元或
     者补税⾦额不超过 400 元的),均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常⻅情形有: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资薪⾦,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
     基本减除费⽤(5000 元/⽉);
       2.除⼯资薪⾦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费,各项综合所
     得的收⼊加总后,导致适⽤综合所得年税率⾼于预扣率;
       3.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或者扣除⾦额超过规定标准,
     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4.纳税⼈取得综合所得,因扣缴义务⼈未依法申报收⼊并预扣预缴税
     款,需补充申报收⼊等。

            供理解和申报使⽤,相关内容以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件规定为准。  17
            如您仍有疑问,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